图书馆是学校书刊资料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服务的机构,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为师生提供教学及课外资料。
一、 借书证管理办法
1、 借书证的办理
(1) 我校的教职工办理借书证,须凭工作证,交本人一张一寸照片,方可办理。离职调出时,图书清退手续办完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 在校学生,须有学生处或分院提供名单,每人交一张一寸照片,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到图书馆办理。在离校时必须将所借图书等全部还清,交还借书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 借书证的使用
借书证系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来馆借阅的专用证件。 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作为它用。如有违反,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没收。因转借、代借造成的书籍丢失等情况,应追究证件所有者责任。
3、 借书证补办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借书证丢失、损坏的,应立即到图书馆借阅处登记挂失。如需补办,应由本人交一张照片和工本费后,方可补办新证。
4、 借书证的注销
当持证人因调出、毕业等原因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归还,并交回借书证,才能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注销借书证。
二、 图书馆借阅制度
1、 借书制度
(1) 我馆内图书(对教职工及学生)实行全开架的书库管理方式。读者入库必须交验本人借书证,无证不得入库。
(2) 借出:读者在库内选书,不得将图书乱拿乱放,从书库中选好图书后持借书证到借书处,经检查仪检查并由计算机处理后,由管理人员将借书证和所借图书一并交还给读者。
(3) 还书:读者须将所借图书交还到还书处,经检查仪查、计算机处理确认书籍未超期和完整无损后,方可离去。
(4) 挂失:读者一旦发现图书丢失,须持本人借书证立即到还书处对所丢失图书进行挂失。
(5) 办借书手续之前,读者要仔细查看书中有无缺页和污损,如发现图书已有损坏,应及时告知图书管理人员。
(6) 所借图书要按时归还。因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期还书的提前办理续借手续或提前归还。
(7) 凡未按借阅制度而将图书带出借阅台,即按偷书论处。
2、 借书数量及期限
(1) 教职工每人可借20册图书,借阅期限为90天。
(2) 学生每人限借5册图书(其中文艺类2本),借阅期限为30天.
3、 其它规定
(1) 教师资料室所有图书资料,仅供教师在本室查阅,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馆领导批准,限期借阅。
(2) 过期刊阅览室资料如需借出,须经馆领导批准,方可带出,并按期归还。
(3) 图书馆对所有外借图书均有权随时收回。
(4) 对丢失、损坏的图书。可按“图书遗失、损坏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三、 阅览室阅览制度
1、 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幽雅宁静的阅览环境,凡到图书馆阅览室阅览者,严禁吃东西、抽烟、吐痰、乱扔果皮。阅览者一律不准穿拖鞋、背心,严禁大声喧哗。
2、 阅览者进入阅览室后,一律到服务台登记签名,方可进行阅览、学习。
3、 阅览者凭学生证到借阅处换取阅览号后,方可到期刊架自取杂志,每人每次只准取一本,取完后,将阅览证放在所取杂志的位置上,然后归座阅览。
4、 所拿阅览号要记准,并放在阅览架上,离开时交还借阅处,取回学生证。
5、 阅览报纸时,每人每次只拿一种,阅后要放回架上,方可另拿其他报纸阅览。
6、 阅览者在阅览时,应爱护期刊、报纸,不得撕页、涂改、影描。偷期刊一册,按年价2倍罚款,报纸一张月价2倍罚款,同时要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
7、 阅览者在阅览室所阅览的杂志、报纸均于闭馆前归还,不得携出出室外。若有违章,除交纳罚金2元/册以外,并停止阅览权15天。
四、 图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图书馆图书系学校财产,读者应对图书、报刊予以爱护,以便使其发挥更大作用。若发生以下情况,应进行赔偿。
1、 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现象。若发生有上述情况,可交管理员加盖破损章。否则,在还书时发现有以上情况,除批评教育外,以原书价的1倍罚款。情况较为严重者,按原书价的2-5倍罚款。
2、 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有丢失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者,丢失、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3元。丢失、损坏一根磁条,罚款5元。
3、 图书超期每册每天罚款0.50元。
4、 遗失一般图书可按书原价的2倍罚款,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可处以3-5倍的罚款。
5、 成套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本,应按整套价格赔偿,剩余书刊留馆使用。
6、 如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恶劣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可按原书价的5倍罚款。
7、 如发现借书证代借、转借等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停借图书一个月。
8、 所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经过一段时间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原书刊交回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退回赔偿金,超期款另算。
9、 涂抹、损坏期刊者,加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