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育人专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6 分类:基本信息
第五条教务处是教学事故认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教学事故认定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认定情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育人专修学院 以下简称学院” )教学质量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规范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未严格执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均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视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教学班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的各级、各类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务是教学事故认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开展教学事故认定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认定情况。

第六条  院办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

第七条  部门是教学事故的当事部门,如实向上述部门报告教学事故情况,配合上述部门完成事故认定、处理及整改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违反劳动纪律

1.任课教师上课(包括理论课 、实训课)迟到、早退 5 分钟以内;

2.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调课;

3.任课教师私自请人代课;

4.任课教师上课接听、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课堂管理不严

教师在教学中对学生违纪现象未及时制止,放任违纪现象存在的;

)制度执行不力

1.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规定或调整考试时间;

2.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将成绩报送教务

3.教师上课不带单元教学设计、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 或上课前准备不足, 影响正常教学的;

4.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工作不认真

1.考试试卷印制、校对出现三处及以上错误的 ;

2.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送达造成考试延误的;

3.主考、监考人员考试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的;

4.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 地点冲突,10分钟内不能妥善处理,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新聘兼职教师未进行试讲,或安排试讲不合格者参与教学的;

6.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教材、授课任务、学生花名册等送达任课教师,影响教师备课及开课准备工作的。

)其它情况

未在上述情况之列,但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违反劳动纪律

1.任课教师迟到、早退 5 分钟以上 10 分钟及以下;

2.任课教师私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未经批准减少授课学时;

3.教师在课堂上辱骂 、体罚学生, 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或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教学过程不符合要求

1.实训课指导教师未指导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 或擅自离开岗位,致使发生严重事件,造成仪器设备、设施等损坏, 损失金额超过 3000 元的;

2.教师备课不认真, 一学期课程单元设计缺失 1/2 以上的;

3.教师无特殊原因, 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计划相差两周以上 , 或未完成教学方案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1/5 以上的。

(三)制度执行不力

1.任课教师不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不及时送交学生成绩 ,造成不良后果的;

2.任课教师评阅试卷时,私自降低评分要求, 随意给学生送分、改分的;

3.未经教务处批准,自行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的。

(四)工作不认真

1.教师考试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误差 5 分(百分制)以上,试题及标准答案中有3 处以上错误的;

2.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 、丢失),影响学生成绩的;

3.实训、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训、实践场所,使实训、实践任务无法完成的。

(五)其它情况

未在上述情况之列,但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授课内容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发表不当言论,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

2.监考教师在考试前未做好准备工作或出现试卷严重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教师在考前泄露考题或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情节严重的;


3.任课教师迟到10 分钟及以上,无故旷课(包括理论课、 实训课 、监考等),主考、监考人员擅自离岗 10 分钟及以上 影响考试纪律,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的;

4.各级、各类教学管理人员, 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教学工作开始前, 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 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的;

6.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的;

7. 实训过程中,任课教师未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造 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害,产生极坏影响的或损失设备损失金额超过 5000元的;

8.未在上述情况之列, 但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 经学校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 事故当事人、知情人、发现人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人员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弥补由事故带来的影响。

第十三条  教务处通知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 由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当事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上交教务处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经查实,属于个人责任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的,应追究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教学事故记录需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 。对隐瞒教学事故的人员或部门, 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 A,停发一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严重教学事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 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 、评奖。停发责任人三个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对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部门一年内不得参与院级及以上评奖。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要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当年的年度绩效考核定为 D,发6 个月绩效奖金,两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严重的要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对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部门 两年内不得参与院级及以上评奖。

第十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由相关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报教务处记录备案,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反馈至有关部门。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申报,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

第七章   事故申诉

第二十一条  如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严重教学事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诉,重大教学事故向校长办公会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务处进行复议,并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相关资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院办 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