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育人专修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时间:2022-04-11 分类:其他
浙江育人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规范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根据国家法律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章程,制定本规范

浙江育人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规范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维护学院利益,根据国家法律、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章程,制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各分院各部门全体教职员工。

二、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认同学院精神及宗旨,践行学院管理理念。全体教职员工要坚持 “爱国、创新、突破、超越”的学院精神,发扬严谨、守纪、团结的做事风格,实践“竢实扬华,立德树人”的教学理念。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熟练掌握职业技能,自觉履行职业责任,注重工作效率。弘扬高尚师德师风,树立良好教师形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2、不得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秩序;

3、不得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演讲等;

4、不得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5、不得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1、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损坏公私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2、不得参加赌博,不得为赌博提供场所;

3、不得传播、复制淫秽物品等;

4、不得寻衅滋事、盗窃、酗酒;

5、不得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

6、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各项工作达到岗位相应标准。

1、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消极怠工;

2、各类岗位人员未经学院批准,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兼职(经学院批准的学术、学会等兼职除外);

3、不得随意调(转)岗、调课、停课、找人代课。

(五)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

1、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形象、声誉等;

2、不得泄漏考试内容、弄虚作假、舞弊等;

3、严谨治学,实事求是。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六)言谈举止文明有礼。

1、不得造谣、诽谤、中伤他人;

2、不得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有损妇女人格的活动。

3、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不得在工作场所内穿与教职员工身份不相称的衣着与装束。

(七)情趣健康、作风端正。

1、不得破坏他人家庭;

2、不得吸毒、卖淫、嫖娼等。

(八)廉洁奉公,自尊自省。

1、不得滥用职权,侵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挪用、贪污公款,不得索贿、受贿或向他人行贿;

3、不得擅自向教职工或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 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参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二学历等各类招生宣传工作;

5、不准与学生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

6、不得丧失立场,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

7、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九)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浪费国家和学校财产、损害公共财物和学校经济利益。

三、专任教师应该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四、学院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如违反本规范的任何行为,除依照国家法律、上级主管部门规则进行处理外,院办、人事部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其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院办负责本规范的实施和解释。

六、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