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育人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专修学院。
学院由胡明举办,经浙教职成[2003]269号文件批准,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学院在民政局注册登记,属于公益性事业法人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名称:浙江育人专修学院
第四条 学院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学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9楼,邮政编码:310012
第六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胡明。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百万元。
第十二条 学院的办学范围:
1、非学历高等教育
2、成人教育培训
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专业设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对学院举办者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董事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级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经验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或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院长(或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重大规章制度;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7、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院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院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院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院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院长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派代表。
院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修改学院章程;
2、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
3、院长的选聘和解聘;
4、通过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和终止方案。
第二十六条 院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院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院档案,由院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3人以上组成。
学院董事、院长(或校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董事、院长(或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董事、院长(或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院长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由院董事会提出,报学院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院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院董事可以兼任院长、副院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学院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院长每届任期四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7、提议召开院董事会临时会议;
8、学院章程或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院长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聘任(或开除)学院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该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院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院长与学院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章 学院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学院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增。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有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院当年的结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院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在每一季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之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变更学院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六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由学院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 修改章程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院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所记载的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九条 学院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院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条 学院董事会按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院章程。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学院董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六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院党组织意见;学院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学院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七条 学院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院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