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03 分类: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5学生处整理后的欠费毕结业生清单,并与财务科欠费清单核对,经核对无误由财务科学生处双方签字后将欠费毕结业证交到校档案室院办

一、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我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 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支出,统筹安排重点项目。

3、 严格执行预算,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不得超支。

4、 计划用款,合理安排,统一调度,及时转发工资、奖金,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工资、奖金款项。

5、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6、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实行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 实行内部牵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民主理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主管院长“一支笔”审核报销制度。

二、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 推行“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院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学校预算、决算的编报,按照现行财经法规规定,提出预算、决算草案经院长签字盖章报出。

3、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不得管会计档案和兼任稽核、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院领导不得兼任本单位会计、出纳工作。

4、 实行备用金制度,严格现金定额管理,我院银行核定最高限额为2000元。

5、 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部门专人控制,与空白支票分开保管。

6、 日常办公用品及大批量采购,实行管、办分离,管者不办,办者不管的原则,由各使用部门提计划,报院办,由院办通知学校总务处集中购买。

7、 对外收费统一使用规定的票据,并由财务部门签章。收费票据实行领用缴销制,由财务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领取、发放、缴销、保管,未经同意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出具票据。

8、 学校一切收入一律交财务部门并及时入库入行,其他部门代收取款项必须当天上缴财务科,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9、 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10、 凡因公事借款,原则上在事后5天内到财务部门结清款项。如果属凭票冲借款,要求财务出具冲账收据,并由开票人签章,以完善冲账手续。

三、 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需要,规范报账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现需进一步明确、规范我院的报账程序、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1、 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要素完整的正式发票,款单、白条均不作为报销凭据(内部自制原始凭证除外),不得在票据上涂改,零散票据需附在粘贴单上。

2、 所有的报销票据必须具备的手续及报签程序:

①、 若属费用票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先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再由分管院长签批,方可报销。

②、 若属购物票据,应具备购物申请单、购货的正式发票。申请单上必须有分管院长或院长签批的“同意购买”字样;购货的正式发票上面应具备经办人、实物验收人、实物验收入库单(专人管理),再由分管院长审签,方可报销。

③、 费用票据和购物票据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需上述审批手续外,必需经院长签批后方可支付。

3、 凡是购物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购买合同,以转账方式支付,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的签批。

4、 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仍按目前的规定标准执行。

5、 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由财务科分部门建账,各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定期盘存,如有遗失、非正常毁损、被盗等情况,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作出书面材料报院长审批。

四、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

1、 一切报销票据必须正规合法(票据须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签章,否则视为非法票据)。白条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2、 票据要具备受票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出票单位公章、出票人等要素,否则应退还经办人补齐有关手续。

3、 对确实无法取得票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两人以上证明,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报销。

4、 报销票据必须具备事项用途、经办人或签收人、证明人等二人以上签字,并且必须写在票据反面,票据金额保持清晰,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5、 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必须向原单位要求重新开出票据,若实在无法重新取得,则以金额小的为准报销。

6、 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开支必须分次填写,载明发生时间、地点及人数等经济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将几次费用合并报销。

7、 对外采购货物发票原则上一月结算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

8、 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必须签订购买合同,报销时票据后应附有合同。

9、 财务部门对不真实、不合法、手续不齐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五、 个人借款的报销规定

1、 因公个人借款,事后5天内必须报账并结清借款。

2、 前次借款手续未清者,原则上不办理二次借款。

3、 事后5天内不到财务部门报账并结清借款者,财务部门先发给个人欠款催还通知书,如果在5天内仍不到财务部门结清手续,一律在次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4、 借款报销票据,必须一事一报,不能将多次票据合并报销。

5、 因病借款者,原则上出院后20天内结清所借款项,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6、 因公汇款借款者,事后必须催据报销,超过30天未冲账者,依据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7、 年终所有欠款必须全部了清,不准借款跨年度。

六、 差旅费报销规定

1、 一切报销凭据必须正规合法(票据须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签章,否则视为非法票据)。白条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2、 凡市外出差须经院领导同意,每天补助报销按规定执行。  

3、 差旅费开支必须分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必须载明发生时间、地点及人数等经济事项,实行一事一批,不得将几次费用合并报销。

4、 一般情况下,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必须在事后5天内到财务科结清手续,差旅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跨月报销。

5、 出差借款必须在报帐时一起结算清楚。不准久拖不结。

6、 财务科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

七、 毕结业证发放管理

1、 每年学生毕(结)业前,由财务部门向学生处、分院、班主任提供截止发证时所有毕业班级欠费清单。

2、 由学生处、班主任老师仔细核对欠费学生是否在册,有无退学、欠费金额是否有误。如有误,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3、 如果欠费清单准确无误,由分院组织班主任老师追缴所有的欠费。

4、 财务部门除了在学生离校清单上签字外,还应提交一份欠费清单给学生处,学生处依照欠费清单扣压毕业证;经校财务确认缴清费用的学生,方可由学生处发给毕(结)业证书。

5、 学生处整理后的欠费毕(结)业生清单,并与财务科欠费清单核对,经核对无误由财务科、学生处双方签字后将欠费毕(结)业证交到校档案室(院办)。

6、 毕业证存放档案室后,学生领取毕(结)业证时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凭缴费清单发放毕(结)业证书,并把缴费清单复印件存档。

八、 教材管理规定

1、 每次购买教材必须先与供应商签定货物购买合同书。实行教材管理部门集体定价。合同原则上采用正式经济合用文书。  

2、 合同中必须标明教材的具体名称、作者、版本、出版社、价格、折扣、数量、供应时间等具体项目。

3、 所订购教材原则以本学期在校生适用教材数量为限,采取少进快出,尽可能不造成积压,避免浪费。

4、 教材发票上必须要有经办人、验收人、分管院长签字方可支付货款。

5、 教材每年底要进行实物盘存,由教务处教材专管员与财务人员(财务部门以每年实际缴费人数计算)共同盘存,进行帐实核对,帐实不符的必须说明合理原因。

6、 入库后的教材,除学生交费后正常领取外,其他所有的教材领取(包括教师领授课教材)都必须要有教务处教材负责人统一签字方可发放,并由教务处教材专管员登记造册,年终一并与财务部门结算。

7、 教材库破损、霉烂变质的教材,由教材专管员编制破损清单,由财务部门核实报相关领导签批后才能进行处理。

九、 票据管理规定

1、 所有票据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分院处室遇特殊情况需用票据统一到财务科领取,其库存的同类票据原则上不超过一本,实行以旧换新、及时缴销。

2、 各种有价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收费票据等)视为现金管理,不得转让、出售、代开票据和撤本使用。

3、 票据领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凡属个人责任遗失空白票据者,按当月填写票据中最高数额计赔并写出书面检查。

4、 各种票据填写必须按照规定如实认真填写、计算准确、大小金额一致(若不符时则以金额大的为准)。

5、 多联式票据只准用兰色或黑色圆珠笔一次性全份填写,计算机打印票据不得手工填制。

6、 票据填写错误和发生污损时,应全份标明“作废”字样另行填写。

十、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1、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学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学校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科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6、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①、 由财务科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②、 主管院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科人员和主管院长共同监销。

④、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院长。

7、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