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考试评卷及成绩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凡符合报名条件、按规定程序完成考试报名和缴费,参加考试并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生,由其所在地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颁发资格证书。领取资格证书时,考生需要携带身份证及当地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